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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后台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31       访问量: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点,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考试点工作人员是指在安全培训考试中,承担考试组织、监考、考场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培训考试组织工作,负责在全省设置考试点,并对考试点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推荐本辖区的考试点,并对本辖区考试点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考试点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章考试点设置

第五条省安全监管局按照“统一规划、科学设置、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全省考试点规划布局,确定考试点建设标准。

第六条考试点分为理论考试点(以下简称理论考点)和实际操作考试点(以下简称实操考点)两类。

第七条考试点设置按照“单位申请、市(地)推荐、省局认定”的程序进行。拟申请设置考试点的单位向所在市(地)的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按照全省考试点规划布局,结合本市(地)工作实际,择优向省安全监管局推荐本辖区考试点;省安全监管局对市(地)推荐的考试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设置考试点的单位,需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考试点的书面申请;

(二)设置考试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市(地)安全监管局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须加盖公章);

(四)《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审批表》;

(五)考试点管理制度;

(六)具有可操作性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考试点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考试点工作人员包括考试系统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及考场服务人员。考试系统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及考场服务人员由考试点选任。

第十条考试点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系统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和考场服务人员须经培训上岗;

(五)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第十一条每个考试点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同时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考场服务人员。所有人员必须佩戴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发的证件上岗。

第四章考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考试点在考试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制定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安排考试点工作人员,明确系统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及考场服务人员岗位职责。

(三)安排考试所需的各种设备、设施、材料,布置考场环境,测试考试设备、设施,校验时钟,调试视频监控设备。

(四)在显著位置张贴考试横幅、考场分布图,明确应急疏散通道及紧急避险区域。

(五)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考试点在考试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考试管理规定、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实施考试。

(二)妥善安排考生候考,防止考生聚集,并通过电子显示屏、指示标识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进入考场。

(三)考生入场时,考场服务人员在考场外维持秩序,监考员查验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检查,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须放置于个人物品存放处。

(四)考试点需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录像需保存三年。

(五)在考试过程中,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考场清理工作,确保考场内设备设施运转正常,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期间严禁他用。

(六)在考试中,考试用计算机因出现软件或硬件故障,影响考生考试时,应及时启用备用计算机,保证考生顺利完成考试,并做好考场记录。

第十五条对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突发事件,考试点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处置措施。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和所在地考试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遇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突发事件,考试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考全面负责本考试点的考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考试点监考应向省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和所在地考试分中心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

(三)各岗位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考试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包括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通报批评、暂停考试、取消考试点资格四种类型。

市(地)安全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考试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视情节轻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考试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地)安全监管局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

(一)报名审核工作不规范,未按规定收集考生材料的;

(二)在考场内未设置考生个人物品存放处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考位的(考位安排过密、课桌摆放不合规等);

(四)考试点工作人员未佩戴相关证件的。

第二十条考试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全监管局给予通报批评。

(一)存在第十九条行为之一,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考试开考或结束时间的;

(三)考试期间,允许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的;

第二十一条考试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考试三个月处理。接受处理的考试点,应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或者属地安全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核通过后,方可恢复考试。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1年内累计出现2次(含2次)擅自改变考试结束时间的;

(三)考场秩序混乱,出现严重抄袭现象的;

(四)考试期间,擅自变更、出租、取消或改变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条件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六)协助、参与考试作弊,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考试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取消其考试点资格。

(一)1年内累计出现2次(含2次)暂停考试处理的;

(二)1年内累计出现2次(含2次)未按计划承担考试任务的;

(三)未及时申报,擅自变更考场地址的;

(四)因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设备存在隐患以及未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造成考生或考评人员人身伤害的。

(五)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建立考试点资格评估制度。省安全监管局将按照有关考试规定,每年对考试点的人员配备、设备设施、考场环境等条件,进行资格符合性评估核查。

在考试点资格评估中,发现人员配备、设备设施、考场环境等条件不符合考试要求的,暂停考试,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考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被取消考试点资格的机构,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置考试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考生、考试点工作人员、考评员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由省安全监管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省安全监管局应当在365bet365备用网址上公布全省考试点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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