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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培训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编辑:后台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31       访问量: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我省安全培训考试坚持从严考试、保证质量的原则。对考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承担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试违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包括:

(一)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三)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场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携带考试相关资料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关闭无线通讯设备或违反计算机考试操作规定的;

(六)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第七条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一)存在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经2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强行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劝阻后,拒不离开考场的;

(三)在实操考试中,未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

(四)严重影响他人正常考试的。

第八条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利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蓄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九条发现考生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监考员应当当场做出处理决定,并如实填写考生违纪行为处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地)考试分中心备案。

第十条发现考生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考试点监考员应当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填写考生违纪行为处理情况登记表,当场告知考生记录内容,并要求考生本人确认签字;考生拒绝签字的,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由监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将考生违纪行为处理情况登记表上报市(地)考试分中心。

市(地)考试分中心自收到考生违纪行为处理情况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做出是否给予违纪考生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培训考试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考试点,考试点应于接到处理决定当天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

第十一条考生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处理有误或者不当的,由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考生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点负责人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考评员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考评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包括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暂停考评资格、取消考评资格三种类型。

第十四条市(地)安全监管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考评员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安全监管局批准。

第十五条考评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

(一)接受考评任务后,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试现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未佩戴考评员资格证;

(三)在考试过程中,对考生言语粗俗,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考试过程中,抽烟、闲聊或做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因考评过失发生评判错误,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无故不参加考评员继续教育培训。

(七)其他违反考评员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考评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全监管局予以暂停考评六个月。

(一)在考试过程中,与考生发生争执,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二)因考评过失发生评判错误,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在考试过程中,对现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隐瞒不报;

(四)接受考试任务后,无故缺席考评工作,或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评工作岗位;

(五)不执行考评员回避制度;

(六)一年中累计被警告二次(含二次)以上;

(七)其他违反考评员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考评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全监管局予以取消考评资格的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二次(含二次)以上不服从实际操作考评工作安排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态度恶劣,辱骂考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出借考评员资格证,使他人得以冒名参加实操考评工作的;

(五)收受个人或培训机构、考试点等相关单位钱物的;

(六)考试结果有损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被考生实名举报经查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考评员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监考员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监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监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五章违纪行为的公告

第十九条对考生做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培训考试的处理决定,由省安全监管局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并进行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对监考员、考评员做出取消其相应资格的处理决定,由省安全监管局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并进行及时更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考试,是指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决定的期限,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算。

被处理的考生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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