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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黑安监函字〔20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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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安监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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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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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处室:监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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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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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8-06-21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
你单位《第二批更新井2017年产能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有关审查规定,经成立专家组并组织专家审查,认为《第二批更新井2017年产能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符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设计》内容。
二、第十采油厂第二批更新井2017年产能工程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跨大庆市、绥化市2个市级行政区,计划投资1290万元,基建油井24口,水井5口。配套油水管线18.38km。建成后新增产能1.04万吨/年。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组织建设,并在建设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并报经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四、此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16个月。如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此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如在此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完成建设,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我局说明情况并提出延期申请。
请大庆市、绥化市安全监管局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强该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项目建设安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