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文号:黑安办发〔2018〕32号
-
发文单位:安委会(办)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起草处室:监管二处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日期:2018-05-23
各市(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家铁路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黑龙江业务办公室,中省直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不断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自2018年5月下旬起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努力实现2018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同比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隧道工程项目。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5月下旬至12月底,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30日前。各市(地)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在我省施工的中央企业及有关省属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自检自查及督导检查阶段:(6月1日至10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到每一个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检自查。中省直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前要对所有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进行“全覆盖”督查。各市(地)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组织有关部门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对重点工程项目督查检查实现“全覆盖”。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于三、四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11月1日-30日):各市(地)及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全面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办将结合督查和各地、各部门信息报送情况,对全省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成立领导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市(地)政府及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按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的要求,立即安排部署,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实际,细化专项治理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成立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委办。
(二)合力推动治理。各市(地)安委办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和督促落实工作,及时汇总专项治理阶段性情况向省安委办报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和督查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职责开展自检自查工作;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暗查暗访,推动工作落实。
(三)严肃事故追责。各市(地)要加强事故管理,严肃责任追究,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相关资质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各市(地)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五)强化教育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百万人”大培训活动,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再培训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要求。要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各市(地)、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确定专项治理行动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于5月25日前报省政府安委办。
联系人:梁万松,电话:0451-87012022,电子邮箱:jge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