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文号:
    黑安办发〔2018〕33号
  • 发文单位:
    安委会(办)
  • 主题分类:
    其他信息
  • 起草处室:
    监管二处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文日期:
    2018-05-29
标       题: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安办发〔2018〕33号)
安委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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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安办发〔2018〕33号)
       编辑:安然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29       访问量: 次


各市(地)政府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省工信委、公安厅、住建厅、工商局、质监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文件要求,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工作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治理时间及措施

2018年5月开始至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底前)。各市(地)政府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分工要求,政府职能部门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

一是严格落实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综合治理。结合本地实际,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是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时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三是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安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在国家工信部制定出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后,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贯彻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安委会成立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大为为组长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工信委、住建厅、安全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并调度、汇总、分析、抽查、督查、通报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各地也要成立领导组织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细化保障措施。要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要加强组织推动,强化监督问效,对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统筹协调推进。各级政府安委会要明确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责任,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各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及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检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及综合督查检查内容。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请各市(地)政府安委会、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于5月29日前将联络员姓名、电话以及各市(地)政府安委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报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从6月份起,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联系单位:省消防局,联系人电话:张禹0451—51196323,15945688911,电子邮箱:xfzdjdg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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