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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安监〔2014〕--32号)
       编辑:王思明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4-24       访问量: 次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贯彻工作。《规定》是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重要部门规章。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有关部门、食品生产企业及有关人员全面深入了解《规定》的意义、作用和内容,增强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落实《规定》要求,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违反《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工程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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