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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8〕16号)
       编辑:安然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4-16       访问量: 次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决定2018年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2018年全省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

2018年全省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经验教训,进一步深化我省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保持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号,见附件6)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全面细致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强化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范围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整治产生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加工粉尘企业。

三、整治重点

对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全面排查检查,辨识涉爆粉尘种类、核实涉粉作业人数,检查是否存在国家安监总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明确的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对厂房、仓库、密闭空间等作业场所和除尘设备、混合机、抛光机、输送机、筛选机等会产生粉尘的设备进行排查治理,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以及粉尘涉爆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重点检查以下隐患问题。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灰未及时规范清理。

(11)企业未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危险辨识,未制定并落实消除、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12)企业未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

(13)企业的粉尘爆炸场所未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14)企业未制定和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未经安全负责人批准。

(15)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设备设施未接地或接地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16)企业未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

(17)企业员工未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

(18)企业未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19)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企业自检自查阶段(4月16日5月31日

1、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通报》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月1日前各市(地)局将工作方案报送省局。

2、要求粉尘涉爆工贸企业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地要迅速将本方案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粉尘涉爆工贸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要结合省市工作要求,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召开会议对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工贸企业按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5)逐项开展自检自查,针对发现隐患问题建立隐患台账和制定整改计划,做到“一隐患一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和《企业自查表》。

(二)各级安全监管局排查执法阶段(6月1日10月31日)。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本地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粉尘涉爆工贸企业开展排查、执法。一是对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开展再排查、再核实,要认真甄别粉尘是否可爆、核实涉粉作业人数是否准确、特别是要核清作业人数30人及以上的企业底数,认真填写《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做到一市(地)一册、一县(区)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防止失控漏管。二是针对我省实际,按照《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见附件1)重点检查整治产生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加工粉尘的工贸企业是否存在国家安监总局明确的十项重大事故隐患(见附件5),着力抓好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企业的治理工作,对以往检查未发现存在十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再核查。三是进一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粉尘防爆治理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市(地)安全监管局应对辖区内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进行全覆盖督查检查(哈尔滨市局抽查检查比例不少于30%,牡丹江市局抽查检查比例不少于50%,其他地区全覆盖);县(区)安全监管局应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全覆盖检查。各级安全监管局应监督跟踪企业做好整改闭合工作,确保隐患全部整改到位。7月31日、9月30日前市(地)安全监管局要分别根据工作进度情况上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见附件3),并及时报送本地工作情况通报。

省局将适时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抽查,重点督导30人及以上粉尘涉爆企业,对工作部署不到位、摸底排查不彻底、监管台账不建立、宣传培训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格的地区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进行全省通报。

(三)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全面查漏补缺和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应全面掌握专项整治期间辖区内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强跟踪督办整改,实现隐患整改闭合管理。同时要全面总结分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于11月2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今年粉尘涉爆企业事故情况、《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2)、《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附件3)、《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4)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部署。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工作部署,把粉尘防爆专项整治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迅速将《通报》和本方案转发至安监部门及辖区粉尘涉爆工贸企业,认真按照《通报》和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检查。要深刻吸取省内外粉尘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有针对性采取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地要紧紧抓住10人以上产生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加工粉尘作业环节,紧盯粉尘涉爆企业十项重大事故隐患这一关键,严格粉尘涉爆风险辨识与管控,认真细致开展粉尘涉爆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确保粉尘涉爆岗位、场所、工序生产安全。要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鼓励支持高风险、人员密集的粉尘涉爆企业实施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粉尘涉爆企业本质安全。要强化专项整治行政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

(三)广泛宣传,提高素质。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要不断开展多种形式的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宣传培训计划,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等时机,大力开展粉尘防爆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市(地)要通过“现场会诊、课堂教学、企业观摩、会议动员”四位一体的形式,开展示范性专题培训或案例剖析,切实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和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粉尘防爆意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四)及时汇总,定期报送。各地要及时汇总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每半年向县(区)安监部门和企业通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同时报送省局,并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和情况。要结合《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建档工作的通知》(黑安监〔2018〕14号)要求,如果发现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与工贸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建档统计情况存在不符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更正,并将更正情况及时报送省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超,0451—87017133;电子邮箱:gmaq87017322@163.com。

附件:

1.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2.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3.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 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4.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5.企业自查表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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