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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黑安监〔2018〕37号)
       编辑:安然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28       访问量: 次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近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安监部门职责分工,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各地要切实提高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重视性的认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方案》和《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安监部门工作职责,配合本地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好落实好各项工作,推动全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各有关市(地)、县(区)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举报电话、信箱等信息,继续实行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规范举报、核实、查处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举报信息,建立举报相应处理机制和工作台账,保护好举报人个人信息,对接到的举报信息及时核实上报当地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厉打击违规生产“地条钢”行为

近期,国家发改委《关于陕西省查处铸造中频炉违规转产、江西省查处违规使用中频炉生产法兰盘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了两省机械铸造企业的铸造中频炉违规转产“地条钢”、违规使用中频炉生产法兰盘等典型案例。各地在检查类似机械铸造企业过程中,对发现使用中频炉生产“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法兰盘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当地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进一步强化金属冶炼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按照2018年全省钢铁等金属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对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91号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等标准规范,严格检查认定钢铁等金属冶炼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存在没有达到三级要求等隐患问题。对企业未按要求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企业,要及时向当地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可能进行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当地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重组期间和重组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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