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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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非营运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黑安办发〔2017〕61号 )
       编辑:后台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25       访问量: 次

各市(地)、省直管市政府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及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省农忙季节乡镇船舶活跃高峰期实际,省政府安委办决定组织黑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开展乡镇非营运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督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按照政府属地管理与海事部门专业监管、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以及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船舶、船员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水上运输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渡口,认真开展乡镇非营运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大排查,彻底整治一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促进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本次大检查安排10月25日至11月4日进行。

各涉水市(地)、省直管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对辖区内所有涉水县乡组织开展乡镇非营运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各地海事机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黑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双随机”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地政府自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水上安全责任落实方面。各地政府确定辖区内负责乡镇非营运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部门以及明确相关职责情况;各市地、县区、乡镇政府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河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编制部门关于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情况;县乡政府建立健全“四个”责任体系、落实“四级”(县、乡镇、村、船主)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具体职责落实到村委会和指定部门(或人员)情况;县、乡政府督促船舶所有人、个体经营者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二)县区、乡镇政府对乡镇非营运船舶安全管理方面。乡镇政府对本乡镇非营运船舶进行检测丈量注册情况;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情况;设立安全管理员,适时组织船舶所有人、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等情况。

(三)县区、乡镇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面。各涉水县区、乡镇政府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账情况;渡口配备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备设施情况;非法渡口取缔废止情况;渡口运营人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渡口设置渡口须知、警示公告牌情况;渡口管理人员配备及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渡船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情况;渡船改造、隐患整改、取缔、禁运情况;渡船船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海事部门履行乡镇非营运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开展业务指导、配合地方政府开展船舶检测丈量、人员安全培训等工作情况;依据《内河条例》开展船舶检验、登记等日常安全监管情况;依法打击水上交通非法违法行为情况;水上险情处置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五)交通运输(航务)等有关部门打击船舶非法营运方面。交通运输航运主管机构履行水上运输企业和运输船舶资质管理情况;打击乡镇非营运船舶从事非法营运情况。

四、督查组人员组成

全省成立3个督查检查组,对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第一督查组,由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派人参加,负责督查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三个市。

第二督查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黑龙江海事局、省安监局派人参加,负责督查佳木斯、伊春、双鸭山三个市。

第三督查组,由省安监局负责牵头,黑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派人参加,负责督查牡丹江、鸡西、黑河三个市。

督查工作办公室设在黑龙江海事局安全处,具体负责各地大检查和督查组工作协调、督办及信息收集处理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乡镇非营运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乡镇非营运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开展,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联合执法。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航务)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发现乡镇非营运船舶和渡口渡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严格履行执法措施,该停的停、该取缔的取缔、该罚的罚,决不姑息迁就。因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此次安全大检查活动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在媒体曝光,推动问题整改。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地)、省直管市政府, 省农垦、森工总局要针对自检自查发现问题集中整改,对自检自查工作认真总结,并将自检自查工作总结、整改情况表(见附表1-4),及乡镇非营运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账(电子版和纸质版)于11月15日前报督查工作办公室。联系人:黄俊昊,电话:0451-88911998,邮箱:hljaqc@163.com,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1号。自检自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工作办公室将汇总全省大检查工作情况,并通报全省。

附表:1、县区政府责任落实情况表

2、县区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情况表

3、乡镇政府责任落实情况表

4、乡镇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情况表

注:表1、2为地市级政府开展检查时使用,表3、4为县区级政府开展检查时使用。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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