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履行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履行编制程序,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组织编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报批、备案时,一并报送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规范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科学统筹考量因素,认真测算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合理安排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列明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和计划检查次数,确保编制监督检查计划科学合理可操作。
三、认真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黑安监发〔2015〕34号)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黑安监发〔2016〕15号),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采用随机方式抽取确定检查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结束后,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四、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黑安监〔2017〕73号),对纳入联合惩戒的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要按照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