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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通知的通知(黑安监〔2018〕33号)
       编辑:安然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4-04       访问量: 次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8〕3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

加强执法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是保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主要措施,对于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监管执法行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转变监管执法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深远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督措施,推动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推动现代化新龙江建设营造优良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认真组织实施执法监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要指定专门内设机构作为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同时承担监管执法职责。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轮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一并检查其对本地区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等组织、机构开展执法监督的情况。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所属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频次和要求,开展对本地区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等组织、机构的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

三、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科学制定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细化执法监督评分标准,通报执法监督情况,严密组织实施执法监督。要对照执法监督的内容,建立执法依据公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公示、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全过程管理、执法案卷评查、执法统计、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执法监督取得实效。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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