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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编辑:后台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1-05       访问量: 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邮编15000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jjfgczqyj@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附件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行政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全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二)坚持放管结合。坚持权力取消与及时制定后续监管措施相结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持权力下放与基层承接能力相匹配,科学合理确定下放层级,确保顺利承接。

(三)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审批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

二、行政审批管理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中介服务清单,明确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等,并严格遵照办理。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取消后转变管理方式的,原审批部门应当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审批事项调整落实到位。取消后转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实施的,应当加强对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其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监督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批准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加强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管。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和条件,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

三、省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事项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保留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依法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或年度考核,重点检查准入条件、抽查服务质量。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一律追究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二)非煤矿山。一是保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依法采取双随机方式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单位进行检查,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法定审批条件是否具备,推进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发现的隐患问题依法实施惩戒。二是下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监督指导承接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督促按照“一企一档、一事一档”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档案,促进审批事项程序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对已下放的审批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审批档案和现场作业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审批工作符合要求。三是取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尾矿库闭库延期审查事项。监督相关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尾矿库闭库,对逾期未完成闭库的,依法责令限期闭库。监督指导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大监督核查力度,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对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内容、结果进行核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三)金属冶炼。对保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事项,依法对相关单位落实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或发生重大变动前,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督促在建设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后认真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提出的改进措施,确保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一是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对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建议措施落实到安全设施设计中;监督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之前,不得开工建设;监督在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建设地址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对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专篇进行详细设计和施工;监督其在设计发生改变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对已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采取双随机方式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单位进行检查,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推进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发现的隐患问题依法实施惩戒。二是下放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事项。指导、督促承接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定期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专项检查,查找问题,监督整改,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规范实施。同时,结合执法检查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取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及时为建设单位咨询事项提供指导,按照一定比例组织监督核查,并在核发相关许可证时严格审查。

(五)职业健康。对取消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一律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发现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六)安全生产培训。一是保留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事项。严格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后管理,督促建立人员台帐。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令重新参加安全培训。二是取消后转变管理方式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审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事后考核制,严格考核标准。对本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安全生产事中监管, 主要以过程管控为主,主要目的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事后监管,主要以依法惩戒为主,主要目的是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一)明确监管层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并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管理。

(二)优化执法检查方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事中事后监管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广泛运用“互联网+安全生产”等信息技术手段,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执法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除因投诉举报、事故查处、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执法检查,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检查制度。

(三)依法严格规范执法。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应当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以及相关审批条件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依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依法严格实施限期整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四)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风险点管控措施,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

(五)综合运用监管措施。针对保留、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建立重点监管单位安全评估制度,原则上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进行;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达标单位进行抽查,3年内至少抽查一次。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挂牌督办以及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事故警示教育等手段,及时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六)强化信用监管。对在申请许可项目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在3年内限制其再次申请。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本部门网站等对外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按照《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及时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公布或者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七)完善社会监督。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畅通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对反映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依法反馈和公开处理结果,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调整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履行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围绕如何加强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参照省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事项,明确本级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事项,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监管措施,推进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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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办: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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