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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黑安监〔2017〕124号)
编辑:齐彦龙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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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12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公告(2017年第16号),将我省5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现发送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规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