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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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8.14”重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
       编辑:王思明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1-14       访问量: 次

2014年8月14日11时1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发生重大水害事故,死亡16人,直接经济损失186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国务委员王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时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黑龙江省委书记王宪魁、省长陆昊做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王宪魁、省长陆昊、副省长胡亚枫带领黑龙江煤矿安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连夜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李万疆带领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8月20日,依法成立了以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局长常天明为组长,黑龙江煤矿安监局、省煤管局、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和鸡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邀请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直接经济损失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鸡西市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位于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向阳村北1.5公里,距鸡西市中心15公里。矿井安全监管归属鸡西市城子河区。该煤矿原名鸡西市铁路运销公司一井,始建于1996年8月,为三个立井开拓,1996年9月取得采矿许可证,1997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2000年该矿更名为城子河区煤炭公司一井。2005年10月,该矿改为双斜井开拓,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更名为鸡西市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以下简称安之顺煤矿),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安之顺煤矿矿区范围内有可采煤层12层,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煤层为3层(即37#、42#、45#),开采标高+220米至-250米,井田面积0.5234平方公里。截至2013年末,剩余地质储量38.98万吨,可采储量35.08万吨。该矿为双斜井开拓,采用多段折返式暗斜井延伸。矿井提升方式为单钩串车提升,主井为六段提升。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但矿井四段以下为独眼井,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矿井为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Ⅲ级,无自燃发火危险。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井上、井下分开供电。地面空气压缩机2台,矿井暖风炉1台。矿井水文地质为简单型矿井,正常涌水量为2立方米/小时,最大涌水量为4立方米/小时。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排水系统分两部分,三段井底设有水泵,排水至二段,通过水泵将水排至一段绞车道下部42#层废巷。六段井底和五段反上车场分别设有水泵,将水排至五段井底,通过水泵将水排至四段绞车道下部27#层采空区。三段中部以下排水使用单排1.5寸铁管,三段以上排水使用单排2.5寸铁管。矿井地面设有200立方米静压水池。矿井已经建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尚未建立。矿井配备2台探放水钻机。

该矿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该矿主要管理人员备案登记情况是:矿长聂殿新,安全矿长张秀程,生产矿长宋金波,技术矿长王浩慧,机电矿长李玉才。以上人员资格证在2013年均已复训。

实际情况是:矿长王永清、生产矿长路世龙(已遇难)、机电矿长张秀程、通风矿长周文举、值班矿长李长勇、吕庆新。以上人员除张秀程有安全矿长资格证外,其余人员均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2014年该矿全部工人未经过上岗培训。

根据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对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停止一切整改活动的通知》(鸡煤局〔2013〕20号),该矿从2013年4月22日开始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属停产矿井。2014年该矿城子河区煤炭局批准,进行了两次紧急维修。2014年6月19日,区煤炭局召开会议研究,将安之顺煤矿列为关闭矿井,区煤炭局与安之顺煤矿签订了关闭协议。2014年7月7日,城子河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矿井关闭事宜,同意安之顺煤矿关闭并报到市里,至9月30日关闭。    

事故发生时,井下有三个作业地点,但均为超层开采和施工。一是五段反上24#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已施工18米;二是五段反上25#层平巷掘进工作面,已施工60米;三是五段斜下25#层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长30米,已沿走向推进10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14日7时15分,矿长王永清主持召开班前会,布置当班生产任务。会后,工人陆续入井,当班入井56人(其中五段反上24#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出勤9人,五段反上25#层平巷掘进工作面出勤8人,五段斜下25#层采煤工作面出勤14人,井下辅助工及安全管理人员25人)。

8时10分左右,五段反上24#层、25#层平巷上山的工人通过24#层(-203m标高)平巷到达各自工作面,开始掘进作业。

大约11点10分,在24#层上山作业的贾广春和冯彦青突然听到轰隆一声响,往下看时,看到24#层(-203m标高)平巷内顶板有一股气浪往上冲,随后有水流往外冲出,水面与下帮顶板一样高,水流将上山工作面下部的溜子头瞬间冲走,贾广春和冯彦青急忙退到上山头处等待救援。

当班瓦检员于成发在五段反上绞车房附近吃午餐,发现透水,跑到五段反上绞车处,看到了五段反上绞车司机王伟利。

五段反上25#层平巷掘进工人付华、李运友、于长友、刘学君4人与五段反上24#层上山掘进工作面的工人王海芳发现透水后,一起跑到了五段返上绞车处,与于成发和王伟利汇合。付华用钳子把压风管路打开,进行通风自救。

下午15时,在24#层上山等待救援的贾广春和冯彦青2人,看到24#层(-203m标高)平巷水位下降已能看到底板上的淤货后,下到24#层平巷,水面到膝盖处,2人往平巷里部走,查看水源,发现水是从24#层平巷尽头挡水墙里边出来的,挡水墙已被冲毁,巷道头冒落的岩石缝里还在淌水,随后两人水走到五段斜上绞车处,遇到了付华等7人。9人用胶皮管连接压风铁管向绞车处吹风,在五段反上绞车处等待救援。

(二)事故报告情况。

发生透水后,大量积水从24#层平巷(-203m标高)涌出。

正在五段井底车场运输铁轨的掘进工人王玉宝、王西海等3人看到有水涌出,一起往外跑。在三段和四段的联络巷中部,遇到机电矿长张秀程,和其说明情况后,3人升井。

张秀程赶紧往下走,在11时40分左右用四段车场外边配电点的电话给微机房打电话,向矿长王永清报告说:井下透水了,水泵开关已经淹没,抽不了水。王永清说我马上下井,你等着我。王永清放下电话后,立即给该矿法定代表人周晓伟打电话说:“井下透水了,具体情况不清楚”。随即王永清换工作服入井了解事故情况。

该矿法定代表人周晓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煤矿组织救援,并于12时左右,给城子河区政府副区长钱启良打电话报告说:“钱区长,井下透水了。听工人说,有9人被困”。城子河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

市、区政府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通过与煤矿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发现灾情很重,对被困人数产生质疑,再次向周晓伟核实被困人数。周晓伟在没有核查被困人数的情况下,仍坚持说,是9人被困。鸡西市政府副秘书长方东初和城子河区政府副区长钱启良当时让周晓伟写下了书面材料,称井下被困9人。

随后,王永清在井下查看水情后升井,在地面工业广场遇到周晓伟,周晓伟问王永清情况怎么样,王永清说挺严峻的,赶紧抢险救援吧,周晓伟说我已经报告事故了,市、区政府人员已经到了。

发现王永清升井后, 市、区政府有关人员便找其谈话,方知事故发生时,井下有三个作业地点正在作业。

市、区政府有关人员入井了解查看受灾情况,市、区政府公安、煤炭等有关部门采取对煤矿矿工及家属、煤矿周边居住人员走访谈话,调取相关视频资料等拉网式的核查手段和方式,进行广泛深入核查。到21时核实确认,事故发生前后共有31人安全升井,25人被困井下。涌出积水已将矿井24#层平巷(-203m标高)以下所有作业地点及井巷全部淹没。并将核实情况立即向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鸡西市委、市政府、城子河区委、区政府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启动了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紧急调动相关抢险救援设备、器材,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国务委员王勇、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黑龙江省委书记王宪魁、省长陆昊做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王宪魁、省长陆昊、副省长胡亚枫带领黑龙江煤矿安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连夜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李万疆带领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鸡西市委、市政府等领导同志始终在事故现场轮流值班、靠前指挥。设立了现场救援、技术、后勤、医疗、维稳、信息等六个小组,按照省专家组制定的两套抢险救援方案,同时开展救援行动。一是调集水泵现场排水,共投入不同型号水泵16台、开关8台、电缆3500米,铺设排水管路3200米。二是在地面向救援点垂直打钻。龙煤集团鸡西分公司、沈焦集团鸡西盛隆公司、鸡西地方煤矿三支救护队等都迅速投入抢险。累计排水8670立方米,安设风机6台,铺设风筒4000余米,排放瓦斯220立方米,运送单体柱60棵,坑木320立方米,恢复绞车道和冒落的巷道共442米,清理巷道淤泥浮货124米。   

经过积极救援,于8月15日10时,有9名被困工人成功获救升井。16日,在六段绞车道发现2名遇难者;19日,有被困人员所在的采煤工作面被打开,救护人员进入灾区搜救,发现巷道已被冒落物掩埋,发现3名遇难者。由于被困人员所在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受水冲刷浸泡,顶板破碎,冒落高度达7米多,人员的救援主要是在采空区上部冒落的浮货中进行,给搜救工作带来很大难度。28日,又发现2名遇难者;29日,发现1名遇难者;30日,发现4名遇难者;31日,发现1名遇难者;9月1日,发现了最后的3名遇难者。此事故共造成 16人不幸遇难,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类别:水害事故。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之顺煤矿违法超层盗采,五段反上24#层平巷工作面掘至邻近废弃矿井采空区边界后,造成与废弃矿井采空区之间煤柱变小,废弃矿井老空积水压垮煤柱并溃入井下,导致水害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煤矿企业未落实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违规组织生产,违法超层盗采煤炭资源,冒险组织作业。一是该矿在回收回撤期间,违规组织回收煤炭资源,并在多次出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仍在有透水隐患区域附近冒险组织作业。二是该矿长期超层盗采煤炭资源,开采布局混乱,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均存在严重问题。该矿自2012年开始,擅自超层开采29#、27#、24#、25#。矿井自五段以下,为独眼开采,没有回风系统,使用局部通风机为采煤工作面供风,掘进工作面使用风机接力供风,五段反上25#层平巷掘进工作面使用五段反上24#层上山掘进工作面的乏风串联供风。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六段斜下、五段反上的水通过单个水泵单趟管路排至四段27#层采空区。该矿在监控系统上采取伪装手段,将五段反上24#层上山掘进工作面、五段反上25#层平巷掘进工作面、六段斜下25#层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监控传感器伪装成37#上层、37#层下层、37#层回风等地点的瓦斯监控传感器,用以逃避监管。人员定位系统不能反映五段以下监控信息,部分人员入井不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三是该矿技术管理缺失。该矿没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矿井3处作业工作面均没有《作业规程》。对周边临近矿井的相关资料掌握不清楚,对废弃矿井旧区旧巷位置及积水情况不掌握,未采取有效的探放水措施。四是矿井培训工作弄虚作假,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实际矿长王永清、生产矿长路士龙、通风矿长周文举、值班矿长吕庆新、李长勇均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全部入井人员均未经过2014年上岗培训及相关复训。2013年、2014年均未开展事故灾害应急演练。

2.鸡西市旭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安之顺煤矿委托管理流于形式,违规审批《紧急维修报告》、《回收回撤报告》,为该矿到区政府及管理部门报批紧急维修工程和回收回撤提供便利。

3.城子河区煤矿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安之顺煤矿监管不到位,违规审批《回收回撤报告》驻矿监管员在发现该矿存在与维修、回撤不相符的采掘以及超层违法盗采行为时,未及时汇报和制止。二是日常检查流于形式。2013年以来,城子河区煤管局监管二科及总工办人员在检查中,多次发现该矿存在系统不健全,超层违法盗采行为,但未采取措施制止或打击,也未将该矿超层盗采行为移交给国土部门处理。三是技术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煤矿定期交换图纸的规定,多年不与安之顺煤矿交换图纸,对该矿实际采掘工程进展情况不清、对该矿存在的四段以下系统不健全、独眼延伸等问题未及时制止和处理。四是对安之顺煤矿“整改报告”、“紧急维修”及“回收回撤”报告审批、把关不严格。在对安之顺煤矿2013年以来,连续以井下风道、绞车道年久失修的名义申请进行整改、维修工程,审批前现场把关不严,审批后对工程进展情况检查缺失。五是对该矿存在的安全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

4.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对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监管、行管检查指导不力。监管三科对安之顺煤矿监督检查频次过低。2014年计划对该矿巡查四次,截至事故发生前,仅在两会期间巡查过一次,对停产矿井监管力度不够。

5.劳动保障部门监察工作不到位。城子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在2013年8月6日和2014年5月15日对安之顺煤矿进行劳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中,采取了以罚代处的方式,未能制止该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雇用多名女工从事井下作业行为,致使该矿雇用女工从事井下作业问题长期存在,事故中有一名女工在井下遇难。

6.火工品审批不严格。2013年11月,在对安之顺煤矿火工品审批审核工作中,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和长青派出所未按审批数量审核把关,造成超量供应。

7.年度储量动态监测监管不到位。国土资源部门对安之顺煤矿逾期仍不进行2013年度储量检测的违规行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造成该矿超层盗采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得到制止和打击。

(三)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处罚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1.路士龙,安之顺煤矿实际生产矿长,负责全矿的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对矿井长期存在超层盗采、系统不健全(独眼)等违法生产行为视而不见,并安排人员在监控系统上采取伪装手段,欺骗监管检查,人员定位识别卡检查管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周晓伟,安之顺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全矿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工作。聘用无安全资格证人员管理煤矿,盗采煤炭资源,非法藏匿火工品,授意他人制作假内业资料应付监管检查,事故发生后没有如实报告被困人数。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13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罚款24000元。

2.王永清,安之顺煤矿实际矿长,是该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的行政管理工作。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外违法组织生产,超层盗采煤炭资源,安全管理混乱,井下通风、排水系统不健全,存在局扇采煤、无规程作业现象;在发现有明显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仍然冒险组织生产;忽视培训工作,聘用女工从事井下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检察机关已立案责任人员。

1.周万友,2014年6月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安之顺煤矿驻矿监管员,负责安之顺煤矿驻矿日常检查和监督隐患整改。2014年8月24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2.时金义,2007年3月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驻矿监管员,2014年7月22日前负责安之顺煤矿驻矿日常检查和监督隐患整改。2014年9月12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3.唐基凯,2014年7月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驻矿监管员,7月22日任监察二科科长,负责所辖区域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2014年9月15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4.杨革源,2007年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总工办采掘技术员,负责矿图交换和采掘技术审批。2014年9月17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5.王康玉,2007年3月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总工办机电运输技术员,负责指导煤矿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运用,指导检查煤矿机电管理、指导检查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检查煤矿淘汰落后的机电设备、技术装备的更新等。2014年9月17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6.王仁辉,2012年6月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总工办通风技术员,负责通风技术管理和对煤矿安全检查。2014年9月17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7.王振立,2013年3月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总工办主任,负责总工办全面工作,实际履行总工程师职责。2014年9月12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8.吕东辉,2012年10月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总工程师,实际履行行管副局长职责,负责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开工验收、整改验收及证照的管理、煤矿的资料管理工作。2014年9月12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9.徐德成,2010年9月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副局长,负责城子河区西部监察区域内矿井的井下安全监察工作。2014年9月12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10.崔永君,2013年11月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副局长,负责城子河区东部监察区域内矿井的井下安全监察工作。2014年9月12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11.赵树强,2010年8月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局长,负责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全面工作。2014年9月12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李喜木, 2013年3月任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总工办科员,负责对煤矿安全检查。在8月13日对安之顺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矿超层开采,违法进行24层反上掘进和25层平巷掘进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生产活动,但该同志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该矿的违法生产活动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陈昱龙, 2013年1月任城子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员,负责区域内劳动监察工作。在2013年8月6日和2014年5月15日对安之顺煤矿执行劳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中,采取了以罚代处的方式,未能制止该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雇用多名女工从事井下作业行为,致使该矿雇用女工从事井下作业问题长期存在,事故中有一名女工在井下遇难,对此负有重要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马晓翠,女,中共党员, 2007年7月任城子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负责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全面工作。马晓翠在2013年8月6日和2014年5月15日对安之顺煤矿执行劳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中,采取了以罚代处的方法,未能制止该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雇用多名女工从事井下作业行为,致使该矿雇用女工从事井下作业问题长期存在,事故中有一名女工在井下遇难,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刘景山,中共党员, 1991年9月任城子河公安分局长青乡派出所民警,负责辖区煤矿火工品供应量初步核查工作。在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13日对安之顺煤矿火工品审批中把关不严,超出市公安局规定量核定炸药,为该矿多批800公斤炸药。在2014年对该矿进行多次检查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矿借紧急维护和回撤之机进行违法生产活动使用火工品问题未进行深入调查,致使该矿违法生产问题未得到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孟祥智,中共党员, 2013年4月任城子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危管员,负责辖区煤矿火工品供应量核查工作。在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13日对安之顺煤矿火工品审批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派出所超量审批炸药800公斤问题未认真审核把关。在2014年对安之顺煤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该矿违法使用火工品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蔡艺华,中共党员, 2011年11月任城子河区政府副区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1月调任鸡东县政府副县长。蔡艺华在任城子河区主管安全工作副区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其所分管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局未及时打击安之顺煤矿超层违法生产等失职渎职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分。

7.钱启良,中共党员, 2014年1月任城子河区政府副区长,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在任城子河区副区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该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行管人员和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严重失察,使安之顺煤矿长时间的违法生产活动未得到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魏子砚,中共党员,2009年12月任城子河区政府区长,负责城子河区政府全面工作,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该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未及时打击安之顺煤矿违法生产等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李明,中共党员,2011年12月任城子河区委书记,负责城子河区委全面工作。对区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 胡春龙,中共党员, 2008年8月任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科副科长,负责鸡西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管理工作。对安之顺煤矿逾期仍不进行2013年度储量检测的行为,未能按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鸡国土资储发〔2013〕2号)要求,予以处罚或移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使安之顺煤矿超层违法生产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孙春林,中共党员, 2011年11月任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科科长,负责鸡西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管理、采矿权证年检工作。对安之顺煤矿不参加采矿权证年检的行为,未按《黑龙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终止该矿采矿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于占海,中共党员,2013年2月任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管三科科长,负责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安全监管工作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使安之顺煤矿超层、违法生产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和打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齐国强,中共党员, 2010年2月任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监管三科。对所分管的监管三科失职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何凤义,中共党员, 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朱玉文,中共党员, 时任鸡西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全市安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建议给予处罚的其它相关责任人员。

1.聂殿新,安之顺煤矿持有资格证矿长,实际负责矿井对外联络、协调和迎接检查工作,证岗不符,实际未履行矿长相应职责;制作虚假内业资料,欺骗监管检查,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矿长)。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2.张秀程,安之顺煤矿挂名安全矿长,实际机电矿长,未履行相应职责,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对煤矿存在的问题负有责任,建议吊销其(安全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3.宋金波,安之顺煤矿挂名生产矿长,实际不在安之顺煤矿工作,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对煤矿存在的问题负有责任,建议吊销其(生产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4.王浩慧,安之顺煤矿挂名技术矿长,实际不在安之顺煤矿工作,证岗不符,未履行相应职责,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对煤矿存在的问题负有责任,建议吊销其(技术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5.李玉才,安之顺煤矿挂名机电矿长,实际不在安之顺煤矿工作,证岗不符,未履行相应职责,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对煤矿存在的问题负有责任,建议吊销其(机电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6. 陈世杰,中共党员,旭升煤炭销售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技术和生产工作。对煤矿委托管理流于形式,违规审批《紧急维修报告》、《回收回撤报告》,为煤矿到区政府及管理部门报批紧急维修工程和回收回撤提供便利。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以4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执行收缴。

(六)对事故矿井的处罚建议。

1.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的规定,建议鸡西市政府对安之顺煤矿予以关闭。

2.建议责成鸡西市政府对安之顺煤矿超层违法盗采煤炭资源情况,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核实查处。

3.建议责成鸡西市政府向黑龙江省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鸡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督导煤矿企业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七项攻坚举措,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集中打击、整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深刻吸取和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监察力度,促进鸡西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要认真总结和吸取安之顺煤矿“8·14”重大水害事故的教训,针对事故中暴露出超层违法生产问题制定针对措施和办法,特别要加强超层越界、隐蔽工程的专项检查和管理,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切实消除和取缔超层越界和隐蔽工程这一重大隐患。要针对可采储量不多,易于发生超层越界盗采问题的煤矿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管理、采矿权证年检工作,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鸡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现有小煤矿进行边界动态测量,签字存档备查。

(三)要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治理水患。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采掘工作面必须由专职队伍、专用设备探放水,并编制探放水设计;要及时掌握收集区域矿井周边水文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分布情况,加强井上、井下对照对矿井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防治水专业知识培训,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

(四)落实煤矿地方监管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配齐配全安全监管员,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作用,强化监督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与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二是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级煤矿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强化以水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对煤矿水患排查和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三是加强对待关闭煤矿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严禁待关闭煤矿的回收回撤行为。四是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和女工从事井下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尤其要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防治水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教育,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树立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使煤矿从业人员真正认识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水害防治意识。加大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执法检查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规范煤矿用人制度,杜绝和打击煤矿随意使用未经培训的主要管理人员,杜绝矿井从业人员“人、证、岗”不符和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现象的发生。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8.14”重大水害事故调查组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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